【宰貓食用】無業婦宰貓食囚4周緩刑2年 官指文明社會不容食貓
發布時間: 2023/05/23 11:55
最後更新: 2023/05/23 12:09
五旬婦聲稱深水埗街頭有貓隻被車撞死,遂撿回家屠宰食用,被控1項屠宰狗隻或貓隻作食物罪。婦人今(23日)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,案情透露貓隻懷有四胎。裁判官指對被告說法有極大保留,直言傷勢完全不符被車撞死,並指香港文明社會絕不容許屠宰貓食用,惟因沒有證據貓曾被虐待,酌情判監4星期,緩刑2年。
被告張蘭嬌(58歲,無業),承認於2023年3月1日,在深水埗白田街白田邨一單位,屠宰1隻貓隻以作食物。
案情指,警方接報被告拿著貓屍及刀,入屋調查發現廁所內有1個盛滿水的膠桶,裝著1隻死去的貓隻和1把刀。貓隻肢體僵硬,身上的毛大部分已被除去,嘴邊有血。
驗屍報告顯示,貓隻懷有四胎,不見有被殘酷對待跡象,其腹部有一處1乘3毫米的損傷,死因不明。
被告於警誡錄影會面時稱,聽聞深水埗有貓隻被車撞死,遂到場撿貓屍,帶回家屠宰食用。被告承認花了數小時嘗試宰貓,又用刀除去大部分貓毛。
辯方求情指,被告在內地農村出身,教育程度低和不熟悉相關法例,她知道香港不可宰貓食用,惟以為食死去的貓不犯法,被告現在已知道不可食貓,其子女稱日後會監督母親,原本垂頭的被告聞言拭淚。
裁判官判刑時指,對被告稱貓隻被撞死而撿走說法有極大保留,直言傷勢完全不符被車撞死,惟亦沒有證據指被告親手殺死貓隻,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。
裁判官指,香港是文明社會絕不容許屠宰貓隻食用,惟考慮到案件為單一事件,無證據貓曾被虐待,酌情判監4星期,緩刑2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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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陳曉欣